(請詳閱,如未詳閱而喪失權益者,教務處註冊組概不負責)
(大學部及研究所舊生適用)
依本校「學則」第十四條規定,學生須依照規定日期辦理註冊。
其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,經檢具證明文件事先請假核准者,得延期註冊,但最多以二週為限。
未經准假或雖經准假但逾期未辦註冊手續者,應予退學,但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則依據第八條規定辦理。
逾期未依規定繳納雜費,經催仍未繳納者,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,應予退學。